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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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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指的是国家网信部门等部门公布的规章,用来规范在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活动[1]。
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1]。
制定依据包括[1]:
- 网络安全法
- 数据安全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直接面对的是生成合成类算法所制作的内容[1]。
深度合成技术的范围
深度合成技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1]。
官方列举的类型包括[1]:
- 文本生成与编辑
- 语音生成与转换
- 音乐与场景声编辑
- 人脸与姿态操控
- 图像生成与修复
- 三维重建与数字仿真等
因为技术形态多样,规定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来界定[1]。
内容管理责任
提供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1]。
也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1]。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时,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1]。
提供者还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用技术或人工方式审核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并建立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1]。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时,要依法处置、保存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1]。
身份认证与平台责任
提供者应当认证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向未做实名认证的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1]。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也要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等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的安全评估与备案情况[1]。因为应用分发是内容进入用户设备的一道关口[1]。
训练数据与生物识别
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1]。
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1]。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时,还要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1]。因为生物识别信息一旦被编辑,对个人的影响更难逆转[1]。
标识与禁止篡改
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保存日志信息[1][2]。
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服务,应当在合理位置和区域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1]。这类服务包括[1]:
- 智能对话与智能写作
- 语音合成
- 人脸生成与操控
- 沉浸式拟真场景等
在此之外的其他深度合成服务,也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使用该功能[1]。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或隐匿这些标识[1]。因为标识一旦可以被随意抹去,提示义务就失去了意义[1]。
附录
参见
参考资料
官方(国内)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外部链接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