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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与内容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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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与内容移除指的是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确立的通知与删除机制,以及它如何影响网络内容的下架[1]。

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 DMCA,修正版权法以处理版权与互联网的关系[1]。DMCA 带来三项主要更新,其中与内容移除关系最直接的是第一项[1]。三项分别是[1]:

  1. 为在线服务提供者建立保护
  2. 鼓励版权人以数字格式提供作品
  3. 禁止提供虚假版权管理信息

通知与删除机制

国会当年面对的问题是,在线服务提供者可能因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1]。

为此设立的 第 512 条 做了两件事[1]。一方面,版权人不必提起诉讼就能让侵权内容下架[1]。另一方面,参与其中的服务提供者获得法律确定性,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1]。

服务提供者只要满足若干条件,并配合版权人迅速删除侵权内容,就能获得责任豁免[1]。这种安排被称为安全港[1]。

指定代理人的要求

第 512 条 还要求服务提供者指定一名代理人来接收版权人的通知[1]。

代理人的联系信息要公布在网站上,并通过版权局登记[1][2]。因为通知需要一个固定的送达对象,否则整套流程无法运转[1]。

其他两项更新

第 1201 条 禁止两类行为[1]:

  1. 规避版权人用来控制作品访问的技术保护措施,例如绕过流媒体服务的密码系统[1]
  2. 制造、进口、向公众提供或交易特定的规避技术、产品、服务、设备或组件[1]

第 1201 条 同时建立了三年一次的规则制定流程,允许针对某些非侵权用途给予临时豁免[1]。

第 1202 条 禁止以诱导或掩盖侵权为目的,提供或传播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1]。这类信息包括作品标题、作者与版权所有人的姓名,以及作品的使用条款[1]。

2020 年的补充

2020 年国会通过《版权小额索赔执行法》,在美国版权局内设立了版权索赔委员会[1]。

这是一个自愿参加的替代论坛,面向各类创作者和版权材料使用者[1]。可受理的事项包括 第 512 条 通知或反通知中的虚假陈述,以及侵权认定和非侵权声明[1]。也就是说,争议解决多了一个成本更低的渠道[1]。

附录

参见

参考资料

第三方

  1. 《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美国版权局。
  2. 《DMCA Designated Agent Directory》,美国版权局。

外部链接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