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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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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指的是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部门规章,用来规范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活动[1]。
该办法于 2023 年 5 月经审议通过,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1]。
制定依据包括[1]:
- 网络安全法
- 数据安全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
所以这不是孤立的新规则,而是既有法律框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中的落地[1]。
适用范围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服务,适用本办法[1]。
但如果研发和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并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则不适用本办法[1]。也就是说,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面向公众提供服务[1]。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1]。
内容与合规要求
提供和使用服务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并遵守几项具体要求[1]:
- 不得生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1]
- 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环节,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歧视[1]
- 尊重知识产权和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1]
-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1]
- 基于服务类型特点提升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1]
训练数据与个人信息
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1]。
涉及个人信息时,要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1]。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也要依法保护,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也不得非法留存或提供[1]。因为使用者的输入往往包含敏感内容,处理边界必须明确[1]。
提供者还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个人的请求,包括[1]:
- 查阅其个人信息
- 复制其个人信息
- 更正其个人信息
- 补充其个人信息
- 删除其个人信息
生成内容的标识
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标识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1][2]。
也就是说,本办法与深度合成规定在标识义务上是衔接的[1]。因为内容是否为生成合成,直接影响公众对信息的判断[1]。
安全评估与备案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1]。
同时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以及变更、注销备案手续[1]。因为这类服务影响面广,事前评估与备案是监管的主要抓手[1]。
附录
参见
参考资料
官方(国内)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外部链接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