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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邻接权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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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邻接权指令
版权与邻接权指令是欧盟 2019 年第 790 号指令,用来让欧盟版权规则适应数字环境[1]。该指令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通过,成员国需要在 2021 年 6 月 7 日前把它转化为国内法[2]。做新闻聚合、内容摘要或者运营用户投稿的站点需要留意它,因为其中两条直接限定了摘录与转载的边界[2]。
指令的性质
指令与条例的形式不同,需要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转化方式、执行机构与处罚都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2]。这意味着同一份指令在各国落地后的细节会有差别。
指令的目标有三项。更新与数字环境相关的版权例外;改善许可实践,扩大内容的获取渠道;让版权市场运转得更好[2]。
新闻出版者的邻接权
第十五条给新闻出版者新增了一项权利。成员国应当赋予设在成员国的新闻出版者,对其出版物在线使用的复制权与向公众提供权[1]。
适用范围有三处明确的排除。个人的私人或非商业使用不在其中;超链接行为不在其中;单个词语或者极短摘录也不在其中[1]。新闻聚合与摘要的做法,边界就划在这三项排除上。
权利期限写得清楚。这项权利在出版物发表后两年届满,从发表次年 1 月 1 日起算[1]。
作者还有分享收益的权利。成员国应当规定,作品被收录进新闻出版物的作者,能够从出版者收取的使用收入中获得适当份额[1]。
内容分享平台的授权与过滤
第十七条处理用户上传的受保护内容。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让公众获取作品时,如果作品由用户上传且受版权保护,就构成向公众传播,需要从权利人处取得授权,例如签订许可协议[1]。
没有授权时的义务分三层。平台要尽最大努力取得授权;尽最大努力防止未经授权的内容上传;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处置,并防止再次上传[1]。
用户的正当使用仍然保留。用户上传引用、批评、评论、漫画、戏仿或者混搭内容,属于受保护的用法[2]。平台要提供投诉与救济机制,处理被误删或者被误拦的内容[2]。
文本与数据挖掘
指令为文本与数据挖掘设了例外。科研机构与文化机构为科学研究目的进行挖掘,属于强制例外,权利人不能排除[2]。
其他目的的挖掘相对宽松,但可以被保留。权利人可以用机器可读的方式声明保留权利,声明之后挖掘就需要另行取得授权[2]。用抓取内容训练模型的站点,需要先看权利人有没有作这类声明。
违规后果与执行
处罚由成员国自行设定。指令要求成员国在转化后的国内法里规定处罚,并要求处罚有效、相称且有劝诫作用[2]。具体金额与形式取决于各国立法。
执行还有两条并行的路径。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许可谈判是常态,谈不成时成员国可以指定专门机构介入[2]。欧盟法院对第十五条与第十七条都作过解释,判例是理解条文的重要依据[1]。
对 SEO 的影响
超链接与极短摘录的排除影响摘要写法。分享他人新闻时给出超链接,并只保留极短摘录,可以避开第十五条的权利范围[1]。
摘录长度没有统一的字数线。条文的表述是极短摘录,判断要结合具体呈现方式,照搬整段导语会让做法靠近授权要求[1]。
用户投稿平台的过滤机制影响内容存续。平台要为误删提供申诉通道,被拦下的内容会因此退出收录,恢复取决于申诉结果[2]。
挖掘例外的保留声明影响数据使用。权利人用机器可读方式声明保留后,抓取内容用于训练就需要另行取得授权[2]。
常见误用
一个误用是以为给了链接就一定安全。超链接不受邻接权约束,但如果同时复制了大段正文,仍会落入第十五条[1]。
另一个误用是以为摘录越短越保险。条文没有给出统一字数,判断看整体呈现是否构成极短摘录[1]。
还有一种误用是以为第十七条只管大型视频平台。只要平台让公众获取用户上传的受保护作品,就落在这一条里[1]。
附录
参见
参考资料
官方(境外)
- 《Directive (EU) 2019/790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EUR-Lex,2019-04-17。
-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EUR-Lex 立法摘要。
外部链接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