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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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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是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规范的对象是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的信息服务[1]。它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布,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站长需要留意它,因为站内的推荐位、热搜榜、榜单和站内搜索排序都算算法推荐服务[1]。

适用范围与算法类型

规定第二条把适用范围写得很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1]。条文没有像个人信息保护法那样另设境外效力条款,判定的落点是服务是否在境内提供[1]。

条文用五种技术界定什么叫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它们是[1]:

  • 生成合成类
  • 个性化推送类
  • 排序精选类
  • 检索过滤类
  • 调度决策类

这五类技术覆盖的范围比多数人想的大。站内搜索属于检索过滤类,热门文章列表属于排序精选类,首页猜你喜欢属于个性化推送类。只要用这些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网站就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1]。是否属于监管重点,再看下一个条件。

备案与公示义务

备案是这套规定里最硬的一项义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信息并履行备案手续[1]。备案系统由网信部门运行,官方网址是 beian.cac.gov.cn[2]。

备案不是一次了事。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服务的,要在终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1]。

完成备案之后还有一处落地的要求:提供者应当在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1]。因为公众要能查到这个编号对应的算法信息,标明位置因此限定在显著位置。

公示义务不止备案编号。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自己提供了算法推荐服务,并以适当方式公示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1]。同一章还要求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关闭后,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1]。用户还能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个人特征标签[1]。

内容与版面要求

规定对内容呈现提出了几条正面要求。提供者应当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1]。也就是说,这些位置不能只按点击量排布。

对用算法操纵呈现的行为,条文写成了禁令: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1]。

用户标签的使用也被限定。提供者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也不得把这些关键词作为用户标签来推送信息[1]。

对算法生成合成信息,条文要求先标识再传输: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1]。这一条与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标识义务相互衔接。

违规后果

违反规定的行为分两档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1]。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

备案本身也有连带后果。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提供者,终止服务未按期办理注销备案,或者因严重违法受到责令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由国家和省级网信部门注销备案[1]。

处罚主体按职责分工。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1]。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还可能同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处罚条款。

对 SEO 的影响

备案编号要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明,这一条直接落到页面版式上。站点需要在页脚或者关于页面放上备案编号与公示链接[1]。

站内搜索和推荐位的排序逻辑被纳入监管,会改变内容分发的做法。榜单、热搜、精选这些位置要有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还要符合主流价值导向[1]。仅凭刷点击冲榜单的做法,条文已明确禁止[1]。

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会影响数据口径。用户关闭后,站点就不能再按个人特征推送,内容分发会更依赖内容本身与站点结构[1]。依赖用户画像的展示位随之减少,通用内容的曝光占比会上升。

算法生成合成内容要显著标识。站点若用算法生成摘要、标题或推荐语,这些内容要先打好标识才能继续传输[1]。标识缺失不只是合规问题,也会让内容在传播环节被拦截。

常见误用

一个误用是以为只有大平台才要备案。判定条件写的是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与站点规模无关[1]。

另一个误用是拿备案当收录或者排名的保证。备案只记录服务与算法的信息,备案结果不得用于宣传和其他商业用途[2]。

还有一种误用是以为站内搜索不受管辖。检索过滤类是条文明列的五类技术之一,站内搜索同样要守公示与选项的要求[1]。

附录

参见

参考资料

官方(国内)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2021-12-31 公布。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外部链接

无。